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系列扶持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获得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部队在士兵退役时发放,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系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报考研究生的,可享受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办理退休或由国家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以上信息摘自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规定,各省市区可据此制订细化的安置办法,具体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候书宝、孙浩整理)